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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精神病复发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09:05 南京报业网

  □通讯员鸣文金陵晚报记者毛蕾

  【金陵晚报报道】 被车撞伤后,已经七八年没有发作的精神分裂症突然复发。一市民为此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南京栖霞法院。精神分裂症的治疗费用该不该赔偿,成为此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2004年5月13日下午,49岁的陈先生(化姓)骑摩托车在栖霞区尧新大道与一辆大货车迎头相撞,致其头部颅底骨折、左髋关节功能障碍达10级伤残。更为糟糕的是,治疗外伤期间,已经多年没有发病的陈先生又出现了明显的精神分裂症状。同年10月,他的外伤刚刚治愈,又直接住进了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直至去年5月才好转出院。

  陈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要求肇事司机除了承担自己的外伤治疗费用,还要承担精神分裂症的医疗费。

  但司机和承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均对此提出疑义,认为陈先生原来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来就不应该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对此他的监护人负有责任;此外,陈先生的精神分裂症虽然是在住院治疗外伤期间发作的,但并不能证明就是车祸引起的。

  作为对司机和保险公司观点的回应,陈先生的委托律师拿出一份南京医科大学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鉴定书特别提到车祸造成陈先生颅底骨折,并得出“本次车祸对陈的精神分裂症发作有促进作用”的鉴定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的精神分裂症病史,并不能代表其在车祸发生前没有行为能力。况且,法医鉴定书的结论已经证明了交通事故与陈精神病复发之间的因果关系。据此,保险公司应对陈的精神病发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陈先生获赔包括精神分裂症治疗费用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万余元。(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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