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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格尊严权纠纷案”受害少女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09:12 云南日报

  新华社沈阳1月6日电(记者范春生)一次在便利店购物时被搜身的经历,让年仅16岁、性格开朗的沈阳初三女孩王某变了个人。医院诊断其为应激性障碍,女孩母亲把便利店告上了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5日对这起沈阳市首例“人格尊严权纠纷案”进行终审宣判,被无端搜身的少女除获得治疗相关费用外,还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4年2月24日中午放学后,沈阳市大东区一所初中的初三学生王某与其母
亲到千百家便利店购买了一盒5.5元的咖啡伴侣。在她们走出超市时,被超市的一名女员工拉住。该女员工表示怀疑王某的母亲偷了超市的商品。“我根本没偷东西,你们有什么权力搜我的身?”王某母亲大声拒绝,双方因此争执起来。无奈之下,双方来到了超市对面的大东区一公安派出所,王某的老师也随即赶来。

  在派出所内,王某脱了羽绒服,便利店的女员工没有发现便利店的物品。王某母亲将女儿书包中的物品,包括几本书和卫生巾也倒了出来,但便利店员工还是没找到所谓的“赃物”。

  虽然事情真相大白,但因为便利店无端怀疑自己拿东西,还让老师知道了,王某心理压力很大,上课时精神恍惚。她还不愿与人说话了,经常整夜不睡觉,有时哭,听到有人敲门就躲起来。王某还错过了当年的中考。去年3月,王某来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被认定其症状是创伤后应激障碍,住院治疗。3月16日,母女俩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便利店承担责任,予以赔偿。

  接到起诉状后,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委托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王某患精神疾病是否与便利店搜身有必然关联。鉴定结论认为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6月28日,大东区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认定了派出所内便利店工作人员存在搜身行为,“母女俩在超市内购物无端被怀疑有盗窃行为,致使少女突发创伤后应激障碍……超市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便利店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10万余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这一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王某一方在上诉中提出了更高的精神赔偿金额。11月7日,此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的不公开审理。

  今年1月5日,沈阳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沈阳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作出“致使原告突发创伤性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的认定,缺乏医学根据。同时,一审判决作出“毁掉了一个花季少女的幸福美好的未来”的认定,亦属不当。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便利店给付少女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数额过高。根据便利店的侵权事实及给少女造成的后果,便利店应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为宜。至于王某因治疗创伤性应激障碍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依法应由便利店承担。同时,便利店应为少女在班主任面前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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