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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二居委懵懂跟法规对着干有识之士提出加强对居委干部法律法规培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09:39 无锡日报

  本报讯(记者零潇)本版昨日报道芦庄第二社居委越俎代庖“割让”垃圾房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昨天,南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芦庄六区垃圾收集房的违规拆除者作出严肃处理。

  4日接到芦庄六区居民的投诉后,记者随即赶到现场调查,并在当天下午约请该居委负责人到报社阅看记者采写的小样稿,但在5日该居委非但没有引起重视加以整改,竟继
续同意大地双语幼稚园芦庄分园在被拆的垃圾收集房原址上竖起报栏,造成既成事实,并张贴告示,以所谓的“因幼儿园环境卫生,为下一代健康负责,故将原垃圾房拆除”为理由,与《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着干。

  昨天,记者再次闻讯来到芦庄第二社居委调查,问居委袁主任是否知道省、市有关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相关规定时,她表示自己的确不知道这方面的规定。她同时承认道:自己半年前刚调到这岗位上,手头工作千头万绪,对社居委的工作需要个熟悉过程。

  记者随后打电话询问芦庄第二社居委主管部门———扬名街道芦庄社区经济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社居委主要负责人上岗前是否要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方回答:“不太清楚。”一位有识之士提出,从这一事上可以看出,当前一些基层的社居委干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晓尚有欠缺,应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同时,社居委作为与群众联系最密切的基层组织,居委干部的职责应尽可能为百姓提供衣食住行等生活便利,排忧解难,做遵纪守法的榜样,不能懵里懵懂地跟法律法规对着干,甚至“越权”干出明文禁止的事,造成对群众权益的损害。

  一位“老环卫”说,根据以往的经验,垃圾收集房的选址,一直是附近居民关心的敏感话题,最好不要轻易变动,因为一旦更改,很有可能引发棘手而又难以处理的新矛盾,不利于社区和谐环境的建设。

  据了解,南长区城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未经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就动手拆除芦庄六区垃圾收集房的大地双语幼稚园发出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恢复垃圾收集房原状,并对其处以原垃圾收集房造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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