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少年奸淫幼女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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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09:41 云南日报 | |||||||||
仅12岁的无知少年贪图“好玩”奸淫6岁幼女,这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法律空白案日前有了结果。1月5日,笔者从宣威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12岁的小华(化名)赔偿受害人小丽(化名)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2004年10月11日,宣威市某小学的小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哄骗一同回家的小丽脱衣服“玩耍”。事后,得知情况的小华家长连忙将小丽送往医院治疗,并主动承担
宣威市法院一审认为,12岁的小华虽然侵犯了女性的性权利,但是其在实施该行为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其行为侵害了小丽的人身权,小丽的医疗费用已由小华的家长支付,对小丽的精神损失费,比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判决。据此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新闻助读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有普通刑事责任年龄和特别刑事责任年龄两种规定。一、普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即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即应承担刑事处罚。二、特殊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已满14周岁计算。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以周岁为限,即从过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通讯员 区鸿雁(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