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案件时花费过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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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10:11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李鸿光)闻先生等认为律师为其代理案件花费的差旅费过高,于是诉至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判令律所退还2.5万余元。 2003年12月,闻先生等3位宜兴市民委托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征地补偿诉讼。合同约定:律师收取办案费8万元,若法院不立案,则退款,但差旅费从8万元中扣除。
后来,因法院对该项诉讼未立案,双方解除合同。律所扣除3万元差旅费,退还闻先生等人5万元,并提供发票约3万元。闻先生等人只认可其中2802元差旅费发票,对于其他2.5万余元办公用具、餐饮费发票则不予认可,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律所退还该款。 法院认为,律师要求报销的餐饮发票中有多笔超过1000元的餐饮发票,还有办公用品发票,这些与代理闻先生的案件无直接联系,法院不予认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