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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淤挖土殃及路基 三承包人惹祸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13:32 今晚报

  本报讯 承包杨北公路南侧消防池清淤工程后,三名承包人为多挖土出售,不顾路基安全,一直挖到流沙层,致杨北公路塌方,造成国家公共财产损失270余万元。昨天下午,东丽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三名承包人有期徒刑4年。

  张某、杜某、祝某均系本市东丽区军粮城镇某村村民,张某任该村农工商公司经理。2004年3月初,三人共同承包了本村位于杨北公路22公里处南侧的消防池清淤工程。经三人
商定,该工程由张某、杜某共同出资,杜某、祝某负责现场施工。此后,杜某、祝某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间陆续雇用人员、组织车辆在消防池取土,直至挖到流沙层。该消防池靠杨北公路较近,池边与路基相连,而张某、杜某、祝某为多挖土出售,取土较深,边坡过陡,忽视了由于取土可能对路基造成的影响,导致杨北公路K21+980至K22+40路段路基失稳,产生滑坡,最终于2005年2月13日发生塌方。后天津市公路管理局拨付276万余元对该路段进行了修复。

  法院认为,张某、杜某、祝某在承包本村消防池清淤工程后,在靠近杨北公路的消防池内挖掘取土过程中,无视公共安全,忽视对公共交通设施的可能损害,挖土较深,边坡过陡,造成了杨北公路该段路基失稳,产生滑坡,并最终导致塌方,造成国家公共财产270余万元的损失,三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杜某、祝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据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孙启明 马新 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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