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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地下建筑(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开征房产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15:52 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晚报)

  从今年1月1日起,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筑也被纳入了房产税征收之列。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非营业性地下建筑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之内。

  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出通知,自今年起,对房屋的地下室
、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明确,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要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出租的地下建筑,将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而对于自住用的地下建筑,分三种情况计算征税。它们分别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它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首府的建筑物地下室分为普通地下室和防空地下室两种。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个人而言,非营业性住房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因此自住用房屋地下室不用缴纳房产税。但转作经营用的,自经营之日起,按照原值的1.2%征收;对外租赁的按租金的12%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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