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未满18周岁少年持刀抢劫强奸被判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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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18:37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1月7日电(陈立烽、沈汝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持刀抢劫强奸案进行一审宣判。2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卢某光和卢宝某分别被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2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和1.5万元。 案件发生于2004年9月13日晚,两名被告人卢某光和卢宝某当时都只有17周岁。一次,两人在喝酒时,卢某光提出没钱,去抢劫出租车。两人随后就从卢某光家的厨房内拿了两
9月14日凌晨0时30分左右,两人拦下被害人熊某驾驶的闽FT0554出租车,谎称上龙岩。两人上车后坐在车的后排,车内副座上坐有另一被害人张某某。当车行至永定县先锋烟场路段时,卢某光叫驾驶员熊某停车,随后两人从包内各自拿出一把菜刀,分别架在被害人熊某和张某某的脖子上,要求两被害人将钱拿出来,并对两被害人实施搜身,劫得被害人熊某300余元和张某某210元及手机一部,被害人熊某右上臂被砍致轻微伤。 抢劫后,两人又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从车上拉下来,然后将被害人张某某带到高陂镇仙水塘游泳池旁边,威胁被害人张某某将衣服脱光,然后,两人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轮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光、卢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手持菜刀强行当场劫取两被害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实施完毕后,两被告人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轮奸被害人张某某,两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对两被告人犯抢劫罪予以从轻处罚,对犯强奸罪予以减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