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停车场内车损物失 收费方保管不力应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07:47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罗永久 实习生 梁正佳 报道:路边付费停车,轿车后备厢被撬,车内财物失窃,收费方有没有责任?律师称,收费单位保管不力,对财物遗失负有责任。

  上月29日晚9时,张先生将车停放在汉口一道路边临时停车场,付费离开。次日凌晨2时取车时,见轿车后备厢大开,车内存放的公司文件及其他物品被盗,张先生立即报警。
事后,张先生多次找收费单位交涉,对方只答应协助查找遗失物品,但拒绝赔偿。

  昨日下午2时许,记者跟随张先生来到停车场。一鄂姓办公室主任称,他们对财物遗失表示抱歉,但不负责。他解释说:“收取的6元泊车费,仅是机动车辆停泊使用地面的费用。而道路上的临时泊车不同于专门的停车场,不负责保管车辆或是车内财物。”

  记者就此咨询了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陈锐律师,陈律师介绍说:“既然张先生付费停车,那么双方本身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只要失主能够出示证据证明车内确有物品遗失,收费单位就应对此负责。至于赔偿问题,需双方协商解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