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车损物失 收费方保管不力应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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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07:47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罗永久 实习生 梁正佳 报道:路边付费停车,轿车后备厢被撬,车内财物失窃,收费方有没有责任?律师称,收费单位保管不力,对财物遗失负有责任。 上月29日晚9时,张先生将车停放在汉口一道路边临时停车场,付费离开。次日凌晨2时取车时,见轿车后备厢大开,车内存放的公司文件及其他物品被盗,张先生立即报警。
昨日下午2时许,记者跟随张先生来到停车场。一鄂姓办公室主任称,他们对财物遗失表示抱歉,但不负责。他解释说:“收取的6元泊车费,仅是机动车辆停泊使用地面的费用。而道路上的临时泊车不同于专门的停车场,不负责保管车辆或是车内财物。” 记者就此咨询了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陈锐律师,陈律师介绍说:“既然张先生付费停车,那么双方本身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只要失主能够出示证据证明车内确有物品遗失,收费单位就应对此负责。至于赔偿问题,需双方协商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