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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你维权:违反校规造成伤害学校该赔偿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0:3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我弟弟上小学三年级,课间经常在操场上玩耍。学校操场上有浇花用的水龙头,老师讲过不要使用,还给水龙头加了铁框和铁盖。别的同学掀起铁盖洗手,我弟也去洗,却不小心被夹住了手指。当时班主任老师送他到医院缝了6针,然后送他回家。第二天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我弟弟手指骨折,医疗费很贵。请问,学校有责任分担医疗费吗?读者:王莹

  王莹: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我们认为这起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是因为您弟弟违反校规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您弟弟的监护人也就是你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学校的教师曾经告诉同学不要使用该水龙头,学校也在水龙头外加装了铁框和铁盖,就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因此,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即使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如铁盖是否需要上锁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学校仅需承担“适当赔偿”的责任,主要责任仍需您父母承担。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第183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宋豫(河南省新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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