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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气价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2:39 深圳特区报

  我市对液化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确保相对稳定

  每日气价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本报讯】(记者潘未末通讯员邱文刘诚辉)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确保我市液化石油气价格相对稳定,市物价局继去年12月22日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出台瓶装气“协
调价”后,1月7日,又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发出了对我市液化石油气销售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对批发与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每日气价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自即日起,我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按规定的进销差率制定具体销售价格,并在每日16∶00前,将本企业前一天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等情况,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零售环节进销差率不超过4%

  进销差率的具体规定为:燃气批发企业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进销差率(计价基础为合理进货价加运费)不得超过7%;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从进口商或炼厂以外的其他批发商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4%(不包括送气费)。上述差率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利润。在批发、零售环节中,如果既有直接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又有从其他批发商进货的,采用加权平均法作价。

  送气费按去年底标准收取

  通知还要求,为防止不法经营者借提高送气费变相哄抬液化石油气价格,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送气费标准,一律按去年12月1日实际收取的标准执行。市物价局在通知中要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肩负起社会责任,在遵守物价纪律的同时,要积极组织货源,确保供应,为建立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据了解,近期我市各级物价检查机关,将组织力量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何时结束,价格主管部门将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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