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乱打人物管当赔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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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3:18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一老先生为外地客鸣不平时,保安反而将拳头转向他,伤者一怒将保安所在的物管公司推上法庭。日前,渝中区区法院一审以物管公司应当为保安的过错埋单为由,判决物管公司赔偿伤者医药费等近6000元。 去年5月21日20时许,唐老先生带着孙子在渝中区帝都广场前逛,突然听到一个女人的哭声。他看见几个保安正在和一个妇女发生抓扯。这名带着外地口音的妇女一边哭一边说
事发后,唐老先生被送往重医附二院治疗,医生为其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颅外伤。唐先生的代理律师刘伯生称,大阳沟派出所在事后出面组织调解,但双方对赔偿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最后,他们只有将保安所在的某物管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物管公司却称,公司授权给保安的职责并不是打人,打人肯定是公司内部的禁止性规定。公司授权的职责应当是维护物业安全、在管理范围内进行巡逻。如果保安伤人,应该是保安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 法院却认为,物管公司应当为保安的伤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为此判决赔偿相关费用。接到判决后,物管公司表示不服,并向市一中院递交了上诉状。 律师说法 为“公”之事都属职务行为 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沈仁刚律师称,对于公司职员与外人发生纠纷,是否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决定于职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则应该由企业埋单。如果不是职务行为,就应当由个人负责。对于是否为职务行为的判断法律并无明确具体规定,应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但只要是为公司事务所作的行为都应视为公司职务行为。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