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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里不应开设夫妻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3:56 重庆晚报

  陈大玉(高校教师)

  今年春节,北京女子监狱将开设同居会见,届时,将挑选12名女犯与探监丈夫同居24小时(见昨日5版)。

  现在言必称人性化管理,但我们要警惕过度的人性化。在我看来,在监狱里开设“
夫妻房”,让犯人与丈夫同居,过起夫妻生活,这个其实就把对罪犯的“人性待遇”过度提高了。由此可能会削弱监狱的惩罚功能。

  其实,让罪犯在监狱服刑,就是通过使罪犯丧失自由,给罪犯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造成一定的痛苦,以达到惩戒的作用。如果劳教人员在监狱中开设了“同居房”,这样一来,监狱难道不又成了罪犯们的“温暖的家”吗?这样的监狱,又能有怎样的威慑力呢?当监狱不再是犯罪分子害怕的场所了,国家公器的职能削弱了,难道不是一种公共资源的浪费吗?

  在法治社会,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本身就体现了一种社会正义。一些犯罪分子损害了他人或集体利益,对他们进行惩罚,也是还受害人一个公道。现在,罪犯却可以在监狱享受“性福温情”,这样对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对服刑表现好的罪犯的一种待遇,而不具有普适性。在我看来,这也有不尽合理之处。毕竟,针对罪犯服刑表现较好的情况,相关法律也给出减刑之类的规定。而且,同居权是婚姻家庭权利的一种,是拥有人身自由者的权利。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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