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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出车祸 单位不再赔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5:3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成华法记者黄庆锋)上班途中出车祸,受害者杨女士被认定为工伤。车祸肇事者愿意支付10万余元赔偿款后,杨又要求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受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成华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其要求单位支付费用的诉讼请求。

  2004年8月5日,30多岁的杨女士不幸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汽车刮倒在地,受伤严重,
住进医院。当年11月,成都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认定杨所受伤害为工伤。杨住院期间及以后,单位没再向杨支付工资。

  去年3月,经交警部门调解,杨和车祸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车祸肇事者赔偿杨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10万余元。目前,该协议已部分履行。

  与车祸肇事者协调好后,杨又申请仲裁,提出她所在单位应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并补发克扣的工资共4000余元。仲裁庭支持了杨的请求后,杨所在单位不服,向成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杨的请求。

  法庭上,杨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车祸发生到伤残鉴定期间,她的工资待遇都应照发。单位却认为,杨在车祸肇事者处已得到包括误工费在内的赔偿费用,不应另从单位获得相应费用。

  成华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杨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工资待遇的请求。

  办案法官向记者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这种赔偿与受伤者申请工伤待遇之间是一种替代、补偿关系。同时,四川省政府有更明确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如第三人赔偿已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本案中,从车祸肇事者赔偿协议的内容看,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都已有明确的赔偿金额。因此,杨要求单位再次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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