拎出三“霸王”仍拿不是当理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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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6:20 辽沈晚报 | |||||||||
停车场的“车损自负”、超市存包点的“包损失自负”、照相馆的“胶卷若有损坏和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昨日,在宣布整治服务领域14类霸王条款公示期过后的第10天,省市工商局在暗访中发现部分商家依然延用霸王条款,工商部门限期整改。 记者在位于和平区的大型超市的地下停车场看到,“车损自负”字样仍然放在显位。在该超市存包点,也同样有丢包损失自负标记。暗访人员在沈河区的一家照相馆内看到这
在一家承揽国内、国际旅游的旅行社,暗访人员发现在自行印制的格式合同中规定,旅客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旅行社不负任何责任。工商部门认为,该格式条款即为14类霸王条款中的“因旅游人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 上述三类霸王条款,前两类在全省业界普遍存在,第三类则极为特殊,因为沈阳旅游界已经普遍采用主管部门认可的统一格式合同。如果这三家单位不整改,它们最高可受1万元罚款,直至淘汰出局。 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工商已针对霸王条款,开出罚单300份,整改1000多件。但是,沈阳仍有商家坚称:“最终解释权”绝非霸王条款。 暗访中,部分商家摘掉了霸王公示,表示“今后不挂就是了”;另有商家不愿取消,究其原因为,屡屡发生恶意消费,“谁来保护我们商家?” 首席记者张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