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触电身亡谁之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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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6:5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因安装人员更换电表时未安装其配套的漏电保护器,导致家住泸县毗卢镇村民刘太平在为自家渔塘增氧时,触电身亡。死者妻子李伦清一纸诉状将泸州市电业局告上法庭。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电业局赔偿原告方损失总额的80%,共计70910元。 李伦清认为,2002年泸县毗卢镇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泸州市电业局在改造中更换了用户的电表。他们一家按供电部门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可被告的下属违反《供电营业规则
泸州市电业局认为,刘太平出事地点的电力设施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刘太平私拉乱接电力线为渔塘中的增氧机供电,属违章行为,这是造成其触电死亡的重要原因。电业局为用户安装漏电保护器并不是其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2002年李伦清所在的尖山坡村按供电部门规定进行农网改造工程,李伦清家向其缴纳了规定的相关费用后,泸州市电业局的下属机构供电所只对李家的电表进行重新更换安装,并未对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漏电保护器进行安装。法院认为,漏电保护器与电表是配套设施,而该保护器的安装应与重新更换的电表一同进行安装、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是安装电表后的附随义务,是电业局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院认为,在这起触电身亡事故中,电业局没有履行安装电表后的附随义务即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未对安装电表后的用电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未对原告长达半年时间的私拉乱接电力线行为进行纠正,电业局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死者刘太平私拉乱接电力线为渔塘中的增氧机供电,属违章行为,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泸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80%即70910元给原告,原告自行承担20%。 ■李兵李刚本报记者余义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