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追撵无牌照车致人死亡运管所被判行为违法 死者家属欲索赔6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9:20 检察日报

  沙兴辉未停车,加速向瓦房店市许屯镇方向行驶,运管所工作人员驾车继续追撵。当两车行驶到许屯镇腰屯村路段时,沙兴辉驶入道路右侧沟中翻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运管所工作人员追撵无牌照轿车,造成被追车辆车毁人亡。死者家属为此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3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运管所工作人员追撵行为违法。不服一审判决,运管所提起上诉。2005年底,大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得知结果,死者家属表示将索赔60万元。

  事件:无牌照车被追致车毁人亡

  1999年12月14日11时左右,瓦房店人沙兴辉驾驶一辆无牌照红色夏利轿车行驶至普兰店至熊岳公路万家岭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行稽查任务的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驾驶白色桑塔纳轿车追撵。

  沙兴辉未停车,加速向瓦房店市许屯镇方向行驶,运管所工作人员驾车继续追撵。当两车行驶到许屯镇腰屯村路段时,沙兴辉驶入道路右侧沟中翻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驾驶车辆损毁。

  一审:追撵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2000年5月16日,沙兴辉之父沙仁刚向瓦房店市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裁定驳回。

  2003年4月10日,沙仁刚又向瓦房店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追撵车辆,造成其子沙兴辉死亡和夏利轿车损毁的行政行为违法。立案后,沙仁刚申请瓦房店市法院回避。

  2003年4月22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审理。

  沙河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驾车追撵沙兴辉,直至其驾车驶入路边沟里,运管所工作人员的追撵行为与沙兴辉的死亡和其所驾驶夏利轿车损毁具有关联。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于1999年12月14日追撵沙兴辉造成其死亡和其所驾驶的夏利轿车损毁的行为违法。

  上诉:运管所要求撤销原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上诉至大连市中级法院,该所认为,其工作人员并未对沙兴辉实施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其工作人员驾车追撵沙兴辉为主观判断和推理,没有事实根据。同时,法院认定其滥用职权及沙兴辉车毁人亡与该所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撤销原判决。

  对此,沙仁刚称,该运管所在稽查活动中任务及目的清楚、明确,该所车辆确实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同一地点与沙兴辉所驾车辆相遇,并同时行驶,直到事发现场。而运管所的稽查行为只能在规定站点内进行,其无权在道路上随意拦截车辆。

  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查明,1999年12月14日11时许,沙兴辉驾车与在该路段执行稽查任务的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遇。当时,运管所车辆及工作人员未悬挂或佩戴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出示证件或告知身份,工作人员只是将手伸出车窗外要求沙兴辉停车,沙兴辉未停车,加速行驶,桑塔纳轿车持续跟随,两车高速行驶直至沙兴辉发生翻车事故。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稽查人员路检路查必须在批准的检查站进行,稽查人员应佩戴证件,并在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规定站点内行使职权,也未及时告知身份,其驾车持续高速跟随沙兴辉的行为属超越职权。同时法院认为,该运管所对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考虑到却未考虑,因此,其行为也属滥用职权。因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滥用职权,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一相关负责人也于近日被提起公诉。2006年1月4日,得知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后,沙仁刚的代理律师表示,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追加该运管所为被告,索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各种损失共计60万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