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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丈夫当初登记结婚竟用假身份证“空巢妇”离婚卡了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9:50 无锡日报

  本报讯妻子发现丈夫“失踪”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料经调查发现其丈夫在婚姻登记时使用的竟是假身份证!昨据南长法院透露:最近接连受理两起这样的离婚诉讼。

  不久前,年逾而立的李女士向南长法院起诉,称丈夫“张居正”下落不明多年,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判决离婚。但她对“张居正”老家在何处、父母兄妹有哪些等情况一概不知。法官随即来到李女士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调取了“张居正”的身份证复印件,其
地址为黑龙江省伊春市某街道某号。法官委托伊春公安局进行调查,证明该身份证系伪造的。

  无独有偶,两三个月前,又有一名在锡打工的吴女士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本市人“陈洪”离婚。根据她提供的地址,法院向“陈洪”邮寄送达起诉状附本和开庭传票,但被邮局退回,理由是无此地址。吴女士告诉法官,这个地址是“陈洪”身份证上地址。她与陈洪在老家湖南相恋成婚,婚后随“陈洪”来到无锡。近一年多来,“陈洪”仿佛“人间蒸发”了。法官通过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查明“陈洪”身份证系假证,这让陈女士傻了眼。

  法官析案说:像在这两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假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并不是一种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对于“张居正”、“陈洪”不能像其他民事案件中对那些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那样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审理。同时,这也不属于《婚姻法》中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无效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由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故对于“张居正”“陈洪”是否重婚、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况无法查证,故李女士、吴女士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婚姻法》中对利用假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如何处理未做规定,婚姻法有关专家认为,对于婚姻登记行为有瑕疵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可提起行政诉讼,即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行为。(黄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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