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赔案难题在锡“破解”生父继父同“享”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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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0:10 江南晚报 | |||||||||
近年来,随着离婚、非婚同居的现象增多,保险理赔案件遇到不少难题,亲生父母、继父母、继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的保险金受益问题呈增多趋势。这里说的就是这样一桩处理完不久的理赔案。 陈女士4年前曾为自己购买了太平洋人寿的《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5份,保险金额5万元,后来又为自己投保了太保的《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10份,受益人均
2004年7月,陈女士患妇女病重症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了25000元。去年6月,陈女士之夫C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被保险人因病身故,并以受益人未成年监护人身份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陈女士此前曾发生婚变,其指定的受益人女儿并非与现任丈夫所生,而是和前夫L所生。陈女士离婚后,女儿由母亲抚养,女儿之生父L承担教育费、抚养费等。陈某再婚后,孩子与继父共同生活,继父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该由谁作为其监护人申领保险金呢? 当时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因此L仍然是亲生女儿的监护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继父C对孩子尽了教育抚养义务,已形成有教育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第三种意见则认为,生父与继父两人都可以行使监护权,因此,均有资格申请保险金。 太保公司核赔人士认为正确的应是第三种意见。但为了避免法律风险,须由他们两人协商一致后委托一人申领保险金。最后,受益人继父向太保申领了35000元保险金。 (洪静仪、华春晖、景炜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