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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开征与不可取的逃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0:24 东方网-劳动报

  遗产税的开征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为避税,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购房时将子女列入共有人,这是否合算、有无后遗症呢?一、近期遗产税开征的可能性不大。理由是:1、2004年9月国税总局在给湖南税务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的回函中明确,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从中给人们一个信号,即近期国家不可能开征遗产税。2、我国目前不存在开征遗产税的条件。(1)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档案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目前就连上海这样的城市,个人信息档案的建立都只在起步阶段,这一缺陷
的存在决定成熟的国家不可能马上开征遗产税。(2)法律制度不完善决定不可能马上开征遗产税。从完善的税收制度来分析,征收遗产税必须要以开征赠与税为前置要件。在国家不考虑出台赠与税的前提下盲目地开征遗产税,其结果只会导致大量国人逃税的合法化,因为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生前的赠与行为公开合法地逃税。更可怕的是会导致大量不该发生的因不正常的财产分配引起的家庭矛盾,这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不可能实施的做法。二、为避税登记共有产的做法不可取。理由是:1、遗产税主要征收对象是社会上的富人。开征遗产税目的是用通过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方法积累国家的财力。同时减少社会寄生阶层,提高整个民族素质。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大部分都将起征点定在年人均GDP的15-20倍,以此类推,如果我国开征的话上海地区起征点应为80万元左右,对集一生积累才勉强购得起一套普通住宅的大多数国民,遗产税基本上无法“享受”。2、社会上大量婴幼儿业主,不利于国家和后代的健康成长。如果我们的家长从孩子幼年开始就为自己的子女可能缴不起遗产税而忧心忡忡,我们的后代对自己将来缴纳遗产税的自信心都没有,这样的国家何以屹立世界先进民族之林?这样的后代怎么能肩负历史重任?因此从提高整个民族下一代综合素质的角度,也不应该为避税而在产证上过早登记上孩子的名字,使其不正常地过早成为不动产的业主。3、从家庭人员的流动性角度分析,不应将孩子登记为共有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的特点,决定其管理、处分的时候往往需要产权人一致同意。现代社会人们居住、生活、展示才华的地点的不固定性为不动产的管理、处分带来了难度。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不能及时体现共有人的意思因此影响到不动产增值机会的例子比比皆是。另外,婚姻家庭中因共有产导致“死亡婚姻”无法及时解除的例子也很多。因此本人不赞成为避税而人为地增加共有产权人。□上海功茂律师事务所邬叶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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