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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状告公安局及媒体侵权被判得抚慰金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0:28 燕赵晚报

  本报讯 (记者冬子) 盐山县村民刘元诉南皮县公安局及沧州某媒体侵权,索赔106万元一案(本报曾于2005年11月30日详细报道),近日一审有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南皮县公安局及沧州某媒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日晚9时许,蔡某来到同他相识的原告刘元住处,向刘元讲述了其在南皮县伙同他人抢劫信用站并杀死一人的事情。随后,刘元向盐山县公安局
举报,盐山警方将蔡某抓获,后移送南皮县公安局。案件侦破后,沧州某媒体记者采访了南皮县公安局,并于2003年12月30日在媒体上刊登了相关报道,文中在叙述蔡某被抓获过程时,提到了刘元所住的详细村名及刘元的姓氏。

  法院认为,原告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抢劫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敬。南皮县公安局披露举报人的相关情况,并在记者撰写稿件后未进行审核即在报纸上公开发表,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沧州某媒体在刊发文章中对举报人的姓名虽然做了处理,但其指向的对象明确、具体,在原告生活的范围内足以让其他人知悉,沧州某媒体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由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刘元夫妇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但原告主张数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皮县公安局和沧州某媒体分别赔偿原告刘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当面向原告刘元夫妇赔礼道歉。(原告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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