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电费单1年多后才到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5: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邮局的解释是因为搬迁造成派发延迟,而用户如索偿可能也就只能得到8角钱之类的相应资费

  本报讯记者李春暐、实习生黄文静报道:前年寄出的信件,相隔一年多后才姗姗而至。近日,家住江燕路的杨先生就遇到了这种咄咄怪事。看着信箱中平躺着的在外“漂泊”了整整一年零四个多月才“归家”的电费单,杨先生又气又无奈。

  搬迁造成投递延迟

  记者看到了这封一年多后才归家的“游子信”,信封正面一个标识为“广州商函”的印章上,日期是“2004年8月21日”。而信封背面,负责处理的××红棉花园邮局的两个邮戳日期却相映成趣,一个是“2004年8月23日”,另一个竟是“2005年12月28日”,两个时间相差足足一年有余。

  “以前也遇到过电费单迟到的情况,但从未见过这么过分的。”提起这封信,杨先生特别气愤。电费单迟迟未至给杨先生带来了一定的不便。这张电费单所属的房子此前已被其出租,杨先生一直就凭着电费单上门收取租户费用。结果在电费单久盼不至的情况下,他不得不亲自赶去供电局查询。

  在供电局查完已发出收费单后,杨先生随后前往该邮局,邮局人员向其解释,由于搬迁所以造成派发延迟。邮局搬迁投递就要延迟?杨先生对此大感不解。

  如此遭遇可否索赔

  如此遭遇,是否可以索赔?记者就此采访了某律师事务所梁文永律师。梁律师分析,事件在法律上有两种理解,第一种解释为收件人与邮政部门是一种合同关系,供电公司委托邮政部门寄出商函,构成邮政服务关系,收件人为委托人指定的享有权利的人。第二种解释是,用户与邮政部门并不构成直接的合同关系,但与供电公司相关。供电公司有义务即时将邮件送达用户手中,供电公司与邮政部门签订了邮递服务合同,邮政部门的违约,直接导致了供电公司的违约。他表示,第二种解释是“最传统的一种解释”。

  “根据合同法,违反合同所承担的是违约形式的损害,追究违约责任并不涉及精神损害方面。但另一方面,邮递服务关系属于特殊的合同关系,邮政法对邮政行业有特殊的保护。”梁律师表示,一封“迟来”的信可能只会导致像杨先生一样,多跑一趟,但也有可能影响一个人的一生。但从法律的角度上讲,邮政部门的这种行为,将被理解为未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把信件送达。最终裁定的赔偿金额可能也就是8角钱之类等相应的邮政资费。

  (Robby/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