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警察 小偷变劫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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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5:13 西部商报 | |||||||||
砸警察 小偷变劫匪 偷自行车被警察追捕时暴力袭警,法院以抢劫罪论处 “我是偷,不是抢!”日前,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如此极力为自己辩驳。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偷”和“抢”变得“泾”“渭”难分?
本报记者 阮磊 实习记者 宋芳科 为您报道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6月7日16时,甘谷县六锋镇黄家窑村农民张万强,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工商银行拱星墩分理处盗得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1元),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并驱车鸣笛追赶,为抗拒抓捕,张万强用凳子砸向正在办案的公安人员,被当场擒获。 抗拒追捕 挥凳砸警察 而张万强被捕后却是这样向警方交代其犯罪事实的。 他说:“那天,我在街上晃悠时,看见有人把自行车放在银行门口就走了,我撬了车的锁子后把它偷跑了,这算是偷吧!” “我顺利地偷了自行车就开溜了,谁知道,身后突然有人一边追我一边大喊捉贼!我吓坏了,没命地骑着偷来的车子逃跑,后来我听到附近传来了警笛声,我回头一看,发现有辆警车在鸣笛追我,我急忙跳下车朝街边的小巷跑去,公安人员也从警车上下来继续追我,我拿起路边冷饮摊的凳子,狠狠地砸向追我的公安人员,想把他们击退,但最终我还是被逮住了。” 2005年11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张万强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不是“偷盗”是“抢劫” 张万强的辩护人在庭审时表示,张万强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万强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未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请求法院判张万强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万强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警方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经查张万强盗窃作案被警察发现并驱车鸣笛追赶,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属情节严重,应当以抢劫罪论处。据此,法院判处张万强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元。 记者:即便是张万强的行为属于盗窃,为什么其辩护人认为张万强无罪? 律师:盗窃罪是一种数额犯罪,《刑法》规定,实施盗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以上。 记者:本案中,张万强的主观目的是盗窃,行为也是盗窃,为什么说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律师: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采用暴力手段拒捕的,其犯罪行为就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张万强虽然主观目的是盗窃,但其在窃取他人财物被公安人员发现,对其实施抓捕时,张万强不但拒捕,且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试图让公安人员离开,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