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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者翻脸 “第三者”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5:13 西部商报

  合作者翻脸 “第三者”成被告

  因原告不适格, 起诉被驳回

  本报记者 魏娟 为您报道因不满甘肃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兰州某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厂未建成 合作者闹上法庭

  据兰州沙井驿建筑工业公司(简称建筑公司)起诉称,2002年4月9日,该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合资建厂合同书,约定王某以生产“专利产品”的专用设备和“专利技术许可费”等入股,由建筑公司提供生产场地、设备和厂房等,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然而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王某却始终拿不出所谓的“专利产品”和生产专利产品的“专用设备”。见此情形,建筑公司要求与王某解除合同。

  对此,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阻挠了其“专利项目的实施”,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5年5月,王某以建筑公司违约为由,向安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举报被驳回 告知识产权局

  建筑公司对此无法接受,遂于2005年6月6日向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简称知识产权局)进行举报,要求对王某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知识产权局以王某冒用专利的行为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建筑公司的举报。建筑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庭。

  原告不适格 起诉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建筑公司虽向甘肃省知识产权局举报他人违法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与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其没有原告主体资格。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兰州沙井驿建筑材料工业公司的起诉。

  适格原告应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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