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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汉为维权讨饭碗八年打13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5:29 法制周报
五旬汉为维权讨饭碗八年打13场官司

沈持绿把8年来的判决书拿给律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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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持绿今年才50岁,却已经被单位闲置了8年,在经历了13场官司后,他终于胜诉了,可得到的结果却是单位要他内退,所有的补偿只有10万余元现金。

  借调回来他丢了饭碗

  沈持绿于1971年6月参加工作,1985年调入湖南省保险公司所属的湖南省保险职工大
学工作。1986年4月,又随湖南省保险职工大学转为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保险学院”)职工。1993年5月,沈持绿被保险学院调派至其下属的长沙宝源实业公司工作。

  1993年10月,湖南省委宣传部、潇湘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爱国教育题材电视剧《海军大将肖劲光》,致函保险学院希望借调沈持绿到潇影厂工作一年,经学院同意后,沈持绿到潇影厂工作,职务是影片策划。

  1994年10月,沈持绿借调期满后回宝源公司上班,可公司并未给他安排具体工作,也没发给他工资。1997年6月,宝源公司以无岗位为由,将他退回保险学院人事处。同年12月,学院着手进行改制,与沈持绿签订了一份合同期为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合同签订后,单位依然没有安排他上班。沈持绿不断找保险学院协商,可每次学院均以无岗位为由拒绝。1998年7月,学院以会谈纪要的形式安排沈持绿到宝源公司洗衣房工作,但实际上宝源公司已于该年3月被长沙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次的工作安排,也只是一个幌子。1998年12月20日,学院寄给他一纸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沈持绿欲哭无泪:“想不到一次借调,我连饭碗也丢了!”

  8年打了13场官司

  对于单位的做法,沈持绿深感气愤。通过查看有关法规和文件,他意识到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在多次与学院协商无果后,于1998年4月27日向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后没有安排其工作的违约金、工资福利等。1998年6月10日,该委员会裁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学院应补发沈持绿1998年3月至6月基本生活费,但对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沈持绿对这个结果表示不服。这次申请仲裁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请求没得到支持,这场官司等于还是输了。之后,经过认真反复地思考,向法律界人士咨询,搜集整理了更多的材料,他于1998年11月23日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但结果却是法院认为他不能提供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据,对其请求不予认定,沈持绿败诉。

  1999年1月12日,沈持绿再次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学院应按新工资标准补发沈持绿1997年7月至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日止的工资,驳回沈持绿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维权路再次受挫。为此,沈持绿于1999年5月、2000年1月两次向湖南省高院提起申诉,却两次都被省高院驳回申诉,省高院还要求他服判息诉。

  至此,已经连输了6场官司,沈持绿身心俱疲,但他下定决心,哪怕只剩最后一口气也要把官司打下去。抱着这个信念,2002年4月3日,沈持绿向省高院第三次申诉,要求再审。

  2002年6月28日,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长沙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3年3月28日,长沙市中院重新审理后作出“(2002)长中再终字第125号”终审判决:沈持绿与学院于1997年12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该合同书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004年4月10日,长沙市中院就保险学院解除沈持绿劳动合同作出“(2003)长中民再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限学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与沈持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接到判决书后,沈持绿喜极而泣。

  然而,保险学院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沈持绿不得不再次走进法庭进行应诉。这两次应诉,又拖了一年时间。2005年5月18和19日,判决终于下来了,省高院维持两项原判。面对这次判决,沈持绿沉重的心才终于舒缓:8年了,打了13场官司,终于赢了!

  胜诉却得不到执行

  胜诉后,沈持绿主动找学院协商安排工作岗位的事宜,然而日子一天天地过去,学院却依然没有为他安排工作的意向,也未执行法院作出的其他赔偿判决。胜诉的喜悦渐渐地淡去,换来的是对学院做法的深深愤慨。沈持绿决定继续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5年7月8日,沈持绿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省高院的判决,并要求学院补偿这8年来扣发的工资福利奖金及保险、医疗费用等合计61万余元。7月27日,天心区法院以高院判决未明确赔偿数额,无诉讼标的为由裁定对补偿要求不予执行,要沈持绿另行起诉。由于对相关法律不熟,沈持绿的这次申请以失败告终。

  打了这许多年官司却依然得不到一个合理结果,沈持绿太累了。2005年12月保险学院提出一个解决办法:学院一次性补偿他109000元,要求他内退。身心俱疲的沈持绿虽然觉得自己还年轻,还可以继续工作,但迫于现实不得不妥协。

  应强制单位执行

  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张松柏律师

  借调:借调是一种劳动合同的变更行为。在劳动者与原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与借调单位形成新的劳动合同关系。新的劳动关系期间内,权利义务由新单位承担。在一个单位内部或不同岗位间的借调,是劳动合同中劳动岗位的变更。该案中沈持绿借调期满后与借调单位劳动关系即告解除,权利义务重新由原单位保险学院承担。

  判决执行:高院判决沈持绿与保险学院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保险学院有义务为沈持绿安排工作。沈持绿可要求执行庭依法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抗拒履行法定义务,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赔偿:沈持绿若打算向法院起诉,可以通过举证说明保险学院不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后保险学院应补发其工资及相关待遇而又拒不执行的,可参照上条。

  沈持绿可以告保险学院侵权。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保险学院拒不执行,可以告它侵害劳动权、获得报酬权等。

  本报见习记者 骆昌红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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