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成市民支持给张琪落户警方称必须有村小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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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6:06 云南日报 | |||||||||
因村民担心她分享年终收益分红,不愿意承认女童的村民身份,被收养的3岁女童“回家”一年依然无法落户(本报去年12月31日B1版曾做过详细报道)。连日来,许多市民纷纷打来电话声援张凤明夫妇:“应该尽快给孩子落户!”就张琪的落户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庄稼塘村所属的滇池路派出所。警方告诉记者:“要落张琪的户口,必须有村小组证明。” 一周以来,本报热线和短信平台上,已经有好几十位市民就张琪的落户问题,发表
就张琪的落户问题,记者昨日上午采访了直辖庄稼塘村的滇池路派出所。派出所户籍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户籍办理规定,张凤明夫妇必须首先有合法的收养手续,然后,必须由村小组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这样才能给孩子落户。在听记者介绍了张琪目前面临的状况之后,这位民警告诉记者,像张凤明夫妇这样的爱心行为的确应该加以鼓励,她也将会把此事汇报相关领导,重视张琪的落户问题。本报也将会继续关注张琪的落户问题。 实习记者 李荣(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