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时被抢三十万元 法院判令银行补充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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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6:1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杭州1月9日消息(记者陈淦 通讯员刘志明 黄碧青 )浙江省金华市一储户在银行存款时被抢三十万元,状告银行财产赔偿。今天,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储户存款时的银行承担50%补充赔偿责任。 去年5月9日下午,储户周永辉到某银行双溪支行存款。该支行系二级风险防护单位,设有电视监控报警系统,营业大厅没有保安人员巡视。16时许,周永辉进入营业大厅,将
在等候过程中,30万元现金被开车尾随其后的犯罪嫌疑人李林升(未抓获)突然抢走。李林升夺门逃跑,周永辉奋力追击。在摔了一跤后,周永辉追上等候在门口接应的犯罪嫌疑人李文平、李华及汽车,李文平即加大油门开车逃窜,李林升用脚将原告周永辉踹离汽车并致其跌倒在地,周永辉未抓获犯罪嫌疑人及追回现金。 此案经警方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文平、李华,追回129650元的财物,尚有直接经济损失170350元未追回。 去年10月31日,李文平、李华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刑事判决现已生效。 婺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补充赔偿原告适当的经济损失。 而储户周永辉携带巨款到银行存款,也应当明知存在一定的风险,周永辉在存款过程中疏忽大意、放松警惕,未妥善看管现金,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本案的发生,储户周永辉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