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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售价每天上报审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8:39 深圳晚报

  受国际油价影响一罐煤气卖到百元以上,市物价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液化气售价每天上报审核

  本报记者陈莉通讯员邱文刘诚辉报道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确保元旦春节民用燃气价格相对稳定,我市价格主管部门继去年12月22日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出台瓶装液
化石油气“协调价”之后,又于1月7日发出对液化石油气销售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据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12月22日,市物价、建设部门联合市燃气行业协会,与我市9家主要燃气企业经协商决定,全市燃气经营企业在明年元旦、春节期间,把瓶装液化气(15公斤装)价格控制在96元以内。但是,受国际油价调整影响,我市瓶装液化气价格连续上涨,部分地方的15公斤瓶装气已突破100元大关,市民对此反应较为强烈。为此,市物价局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发出对液化石油气销售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自1月7日起,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并将按规定进销差率制定的具体销售价格,在执行前一天报市物价部门审核备案。

  据了解,进销差率的具体规定为:燃气批发企业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进销差率(计价基础为合理进货价加运费)不得超过7%;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从进口商或炼厂以外的其他批发商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4%(不包括送气费)。上述差率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利润。在批发、零售环节中,如果既有直接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又有从其他批发商进货的,采用加权平均法作价。通知要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在每日16:00时前,将本企业前一天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等情况,报市物价部门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何时结束,价格主管部门将另行发文通知。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防止不法经营者借提高送气费变相哄抬液化石油气价格,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送气费标准,一律按去年12月1日实际收取的标准执行。对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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