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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迎亲路线新郎丧命车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9:25 南京晨报

  结婚是终身大事,马虎草率不得,任何一个细节都别大而化之。近期,两起因办婚事引发的悲剧,再次为大家提了个醒———安全第一,切勿让好事成了坏事。

  帮人开车撞得2死4伤

  王庆和申健是好朋友,王庆打算成家,因为申健拿过驾照会开车,他就请申健帮个
忙,借辆车出来带自己探一探迎亲的道路。2004年12月25日,当业务员的申健跟领导了个打招呼,顺利地从公司那里借来一辆面包车。当晚10点左右,他驾车载着王庆等6人,沿雨花台区绕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速度约每小时70公里,而限速牌上的规定是每小时30公里。当车开到板桥刘村附近时,申健看到前方有一桶形障碍物,不常开车的他没有什么避险经验,车子的左前轮撞到绿岛路牙进而侧翻,车上其他6个人全部受伤,其中王庆和另外一名男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管部门认定申健应对此起事故负全责。

  驾驶员自首后被判刑

  案发后,申健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真没想到发生这样的事,我只是帮忙开个车,却把喜事变成了丧事。”说起突如其来的灾难,申健痛苦地捂着头。雨花台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申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在申健被提起公诉的同时,两位死者的亲属和另一伤者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申健和肇事车辆所属的南京某贸易公司赔偿共计102万余元。这笔巨额赔偿到底该谁掏,庭审中一直有争论。申健的代理人称,肇事车辆是公司领导亲自交给申健的,申健受公司领导指派或认可驾驶车辆,应认可为一种职务行为。但公司称,申健借车出去干了私差,这笔账怎么都不能算到公司的头上。

  肇事车单位也要赔偿

  雨花台区法院认为,申健作为公司员工驾驶肇事车辆的行为是经过公司认可的,以执行职务时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判断,申健的驾车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法人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具有利用职务的形式,故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职务行为由法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判处公司赔偿王庆亲属19万余元、赔偿另一名死者亲属28万余元、赔偿另一伤者7.5万余元。当然在审理过程中,申健的亲属筹款14.4万元自愿赔偿死伤者,此为法律所不禁止,法院予以照准。此后该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院上诉,近日被驳回维持原判,一场索赔拉锯战才算有了个头。(文中人名系化名)

  婚礼鞭炮炸伤路人眼睛

  又讯 无独有偶,婚礼中出现险情的还有下面这件事,而且受害者是一位素不相识的行人。张某诉称,2005年11月19日下午5时许,在宁芜路“三星大酒店”门口,新郎李某因举办婚礼燃放了大量烟花爆竹。当时,张某正从梅山冶金公司苏果超市往203道口方向行走,因害怕被炸伤,便在离酒店较远的地方躲避,准备等对方放完后再走。哪料到此时正飞来一颗烟花,飞溅物将他的眼镜炸碎,致其左眼被炸伤。经南京眼科

医院治疗,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因伤情较重,还需要进行二次手术。事发后,经当地派出所协调,李某支付了400元医药费,之后就不肯再掏一分钱了。于是,伤者张某向雨花台区法院起诉,向新郎官李某索赔12000元,昨天法院已受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判。

  作者:雨研 郑冰 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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