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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状告范志毅欠贷74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9:4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阙军伟)昨天,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状告范志毅拖欠740万元贷款一案在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庭审中,范志毅的代理律师表示,范志毅本人对740万元贷款的事件一无所知。

  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在诉状中称,他们与范志毅于2004年1月18日签订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40万元,并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
,借款期限为10年。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范志毅将其用贷款购买的上海市川黄路222号四层(整层)抵押给交行上海市南支行,作为740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但在贷款到手后,范志毅多次未能如期还款。

  但范志毅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范志毅与贷款事件无关。而且,他们还出具了一份房产开发商天悦公司的承诺书。大意是:为了尽快申请贷款,以支付建筑材料款及民工工资,需要范志毅进行配合,同银行签订文件,开发商承诺全部责任由天悦公司承担,与范志毅无涉。天悦公司前任总经理也作证称:范志毅出于同公司高层的私交,遂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空白合同上签上了大名。但对贷款的具体情况完全不知,也未支付首付款,每月的还款都是由开发商从公司账户进行支付的,而川黄路的房屋实际上也没有交付给范志毅。

  对此,交通银行坚持认为,贷款归谁使用并不重要,只要是范志毅在合同上签字,就应该由他来偿还贷款。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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