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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房“变”成东西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4:13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在置换房屋过程中,购房者曾多次实地看房,而后签订合同、付款入住。其后,购房者却以房屋朝向由他以为的朝阳“变”成了东西向为由,认为对方存在欺诈,诉至法院索要朝向差价款、违约金等。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所称理由,不符合一般的经验法则,据此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05年2月26日,黄某委托本市一家置业公司转让其名下承租的、计租面积为21.96平方米的公产房,委托合同写明该房屋的朝向为“阳面”。同年3月18日,黄某与荣某及置业公司三方达成房屋置换协议,约定黄某将其所承租的公产房以13.8万元置换给荣某。在签订合同前,荣某已经对交易房屋进行了多次实地查看。但在办完房屋置换的一应手续并付款入住后,荣某却提出黄某存在“欺诈行为”。荣某诉称,当初黄某与置业公司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载明诉争房屋的朝向为阳面,而他当时也是按阳面房屋交付房屋价款的,因为阳面朝向的房屋通常高于东西向房屋的价格,但诉争房屋实际上却是东西向的。在得知真相后,他曾多次与黄某协商解决问题未果。荣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房屋朝向差价2.7万元,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各300元,并支付违约金6900元。

  法庭上,被告黄某辩称,由于诉争房屋的租赁合同(俗称“房本”)上没有载明房屋朝向,而他本人也没在诉争房屋居住过,这一点他曾向原告言明,所以他对房屋朝向并不清楚。但是,在签订协议之前,原告就已经实际看了房,且置换公司的协议和挂牌交易的地方都明确写了房屋的朝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对诉争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后签订了房屋置换合同。合同签订后,诉争房屋也进行了挂牌交易,交易中,明示了诉争房屋的朝向。原告既然曾多次对诉争房实地进行了勘察,那么他所称的未看清房屋朝向,显然不符合一般的经验法则,所以可以认定原告对于房屋的朝向有着比较清晰的认识,原告所签订的房屋置换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所签房屋置换合同,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鉴于被告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差价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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