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的房子还能要回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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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4:13 今晚报 | |||||||||
本报讯 无儿无女的赵大娘12年前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侄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进行了公证。如今,住进养老院度晚年的赵大娘因后悔当初所做的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东丽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大娘与被告赵乙是姑侄关系,1993年,膝下无儿无女的赵大娘与侄子赵乙签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早年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该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了12年之久,现原告要求撤销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将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给了被告,且该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被告作为受赠人,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因此对原告请求撤销合同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孙启明 马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