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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的房子还能要回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4:13 今晚报

  本报讯 无儿无女的赵大娘12年前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侄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进行了公证。如今,住进养老院度晚年的赵大娘因后悔当初所做的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东丽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大娘与被告赵乙是姑侄关系,1993年,膝下无儿无女的赵大娘与侄子赵乙签
订赠与合同,赵大娘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赠给赵乙,赵乙表示愿意接受赠与,为确保合法性,双方不仅签订了合同,还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书,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2年,年过花甲的赵大娘搬出该套诉争房屋,住进老年公寓。2005年,赵大娘以每个月仅有700余元退休费无法生活、且当其找侄子赵乙要钱看病时遭到轰赶为由,将赵乙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庭审中,被告赵乙辩称,他并没有轰赶过原告,而且原告系退休工人,其退休金足够维持生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早年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该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了12年之久,现原告要求撤销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将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给了被告,且该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被告作为受赠人,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因此对原告请求撤销合同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孙启明 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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