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民警串通按摩店老板敲诈嫖客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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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2:01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沧州电(记者刘树鹏)1月6日,备受关注的沧州“民警串通按摩店老板敲诈嫖客”案在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沧州市公安局公园派出所巡防队长郭某、巡防队员马某因涉嫌徇私枉法被带上刑事被告席。在法庭上,郭某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马某也推翻了自己在检察机关6次作出的供述。 据沧州运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马某于2004年12月份与沧州市“夜来缘”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郭某予以否认。而马某虽然在法庭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已表示“没有意见”,但在法庭上却表示对起诉书“有意见”。 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夜来缘”按摩店老板王恒和马某在检察机关作出的证言和供述。王恒证实,接受郭某与马某的建议后,他曾向二人提供线索约三四十次。每次郭某、马某都付他400元至600元不等的线索费,而自己则再从中给按摩小姐100元。据马某供述,在一次吃饭时,由郭某提出让王恒充当“线人”,王恒同意。后来,王恒曾四五次与他联系,他每次都是把案子交给郭某处理,每次给王恒提的400元至600元是郭某让给送去的,同时郭某每次都给他50元,说是加班费。2005年6月2日,因为王恒好长时间没打电话提供线索,所以郭某就封了他的店。 听到马某曾经作出的供述后,郭某认为完全不属实,说查封王恒的按摩店是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的。马某在法庭上也否认了自己曾经6次作出的供述,说是嫖客都是由自己处理的,郭某并不知情。对于马某的翻供,公诉人提出,检察机关6次取得的供词,都是通过合法手段。对公诉人的说法,马某并没有提出异议。 郭某、马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二人应该认定无罪。公诉人则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已经组成完整的证据链,应该以徇私枉法罪追究郭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