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考生落榜状告学校侵权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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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5:5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大学录取分数线是一道决定命运的坎。高分未录取,落榜考生能否诉诸法律?江苏考生闽笛向法院讨说法,要求确认学校录取行为违规,赔偿他的损失。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两级法院均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闽笛的起诉。闽笛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日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刘莘教授、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就该案发表专家意见,四位权威行政法专家一致认
事件:699分被苏州大学拒之门外 “要是孩子没考好,落榜了,我欣然接受。”闵笛的父亲闵金达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女儿闵笛2003年参加高考,2003年7月,拿到699分的高考成绩后,闵笛慎重选择苏州大学作为艺术类本科提前录取批次院校的第一志愿。专业依次为“艺术设计”“美术学”、“艺术设计学”。她的分数达到“美术学”专业的录取线,远远超出“艺术设计学”专业的分数线,却没被这两个专业录取。后来,闵笛去了南京一所一般本科院校的二级学院。“不仅学费每年近2万,以后找工作也是问题。” “这是我们一家想不到的。”闵金达称,2003年苏大共招收美术类统招生34名,而闵笛分数为699分,排在18位,竟没被录取。“7月14日,我在苏州大学一位熟人处了解到,闵笛被开后门挤掉了。” 落榜生:录取违规 状告苏大 闵金达称,他了解,与闵笛考分相同的另一男生被“美术学”专业录取。学校对此的解释是“总分相同,专业分优先。” 闵金达告诉记者,根据苏州大学的《录取规则》,录取原则应该是总分相同,英语优先。“闵笛的英语90分,远远高出另外一个男生。” 11月5日,闵笛委托父亲为全权代理人,聘请南京卓亚律师事务所龚海涛律师为代理,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苏州大学未按公开告示的录取规则,公正、公平地录取闵笛,招生行为违法,要求苏州大学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共计17.28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苏州中院经过长达7个多月的审查后,于2004年6月受理此案。 昨日,记者采访了苏州大学艺术学院院长廖军。廖军告诉记者,他们当年完全是按照“总分相同,专业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的,不存在任何问题。 法院驳回:录取非行政行为 法院的判决出乎闵金达一家人的意料。2004年7月25日,该案首次开庭,原被告双方仅宣读了起诉状及答辩状,前后持续仅半个小时。2004年9月29日该案再次开庭,法庭仅用15分钟时间,宣读了一份行政裁定书,驳回闵笛的起诉。 苏州中院认为,普通高校是事业法人。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招收录取考生的行为是自主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管理权范畴。闵笛报考苏州大学,其进入学校受教育的权利还没有形成,苏州大学是否录取闵笛属学校自律权的范畴。因此,录取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闵笛上诉后,去年2月,江苏省高院维持了苏州中院的裁定。 “我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闵金达告诉记者,终审裁定做出后,他随后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并远赴北京寻求法律援助。 专家:可以起诉公立高校招生行为 2005年12月2日,应松年、马怀德、刘莘、湛中乐等4位教授“就闵笛诉苏州大学案”进行了研讨。专家们签字一致发表意见认为,对于公立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考生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 昨日记者采访了参与讨论的湛中乐教授。湛中乐说,根据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公立)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享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可诉的行政主体。此外,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是由国家拨经费,定计划和指标的行为,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应当严格遵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自主招生仅仅是招生的一种方式,但也应当受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对被认为违法的招生行为,公民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专家认为,本应被录取的同学未被录取,这种招生行为侵害了落榜生的受教育权。 就本案而言,湛中乐说,根据苏州大学公布的录取规则,应当按照“文化专业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并兼顾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但是该校招生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却表明招生行为实际遵从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这种做法与招生章程规定相互矛盾。 昨日,该案主审法官江苏省高院行政庭法官齐鸣告诉记者,他们还没有就启动再审程序做出决定,至于专家意见书,她并没有看过。当记者问到相关法律问题时,齐鸣均表示不便接受记者的采访。(本报记者 杨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