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火化尸体 沈医被判赔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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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7:00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范欣报道 打工的小强(化名)触电受伤,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沈阳医学院经皇姑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通知,存放了小强的尸体,却在未通知小强父母的情况下,将尸体按照无主尸体火化,这一举动激怒了小强的父母。法院判令沈阳医学院赔偿小强父母各5000元精神抚慰金。 小强于2000年6月2日在沈阳市和平区一水电焊加工部打工时,因操作手电钻的电源
2000年6月初,小强的父母来到沈阳医学院,沈阳医学院要求他们支付保管费,双方就此问题协商未果。2000年10月,沈阳医学院在未通知小强父母的情况下,将小强尸体按无主尸体火化。 小强的父母因此将沈阳医学院告上法庭。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沈阳医学院取走并接收小强尸体后,其父母已去沈阳医学院查看了尸体,沈阳医学院在已知尸体系小强遗体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其父母,便将小强尸体按无主尸体火化,侵犯了其父母对其子遗体进行告别、悼念的权利,给二原告留下遗憾,致使其精神遭受痛苦。沈阳医学院应对此负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沈阳医学院上诉称,自己是受公安部门委托代为保管和处理身源不明的尸体,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同时,小强父母在其子尸体被保管的4个月时间内,未与该院联系,该院处理尸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沈阳医学院系经公安机关通知履行保管死者小强尸体的义务属实,但当小强父母前往沈阳医学院探望其子尸体后,小强尸体已不属于身源不明的尸体范围,沈阳医学院在不通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处理了小强尸体,使其父母无法对其子遗体进行告别、悼念和表达哀思,造成了死者亲属的精神痛苦,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令沈阳医学院给付小强父母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是正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