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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合同”使她走上了漫漫上访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9:25 锦州日报

  生活中发生了车祸,本来就是一件很不幸的事,可更为不幸的是,车祸还使受害者失去了工作。

  遭车祸者叫王书琴,是义县某镇村民。近日,她来到报社讲述了她这几年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处上访,但却屡屡“碰壁”的痛苦经历。

  据王书琴介绍,她从1987年开始被镇里聘用为镇计生办技术员。1998年3月2日,王书琴与镇计生办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在该劳动合同书中规定,随着机关干部制度的改革深入,镇政府何时提出辞退,部门自用人员就要无条件离开机关回家,辞退回家后只开当月工资,没有其它任何附加条件;在机关、部门自用期间,不论什么原因,一切天灾人祸、伤残亡事故费用及造成后果一律自负,镇机关及部门概不负责……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1998年12月16日,王书琴发生了车祸。治病的1万多元钱,由肇事方负责了80%,王书琴自己承担20%。王书琴还因车祸经义县伤残委员会定为八级残,但令王书琴没有想到的是,她经治疗痊愈后,没有丧失劳动能力,镇政府却把她辞退了。

  王书琴认为,她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车祸,应该算是工伤,并享受工伤的相应待遇,治疗费用镇里理应承担一部分,而且,她痊愈后,镇政府也不应该无故将她予以辞退。

  王书琴多次与镇政府交涉,但均无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开始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

  王书琴首先来到了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但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没予受理。

  随后,王书琴又来到义县、锦州市的许多部门进行反映情况或上访,结果都碰壁而返。

  2003年,王书琴将镇政府告上了义县人民法院。在该年的9月19日义县人民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在裁定结果中,义县法院认为: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予受理,但原告起诉的请求也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也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最后,该法院做出裁定,驳回王书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由王书琴负担。

  本来王书琴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讨回公道,结果这个愿望也破灭了。但她仍然没有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她继续踏上了上访之路。她坚信,肯定能找到说理的地方。

  近日,记者采访了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了解到了当年该部门没予受理的原因。据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负责工人劳动争议,而王书琴是镇政府聘用的干部,不在劳动部门管辖仲裁的范畴,干部的劳动争议应该由人事部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但据记者了解,目前人事部门尚没有人事劳动仲裁这个机构。记者通过咨询律师获悉,王书琴与镇计生办签订的《合同书》中规定的“在机关、部门自用期间,不论什么原因,一切天灾人祸、伤残亡事故费用及造成的后果一律自负,镇机关及部门概不负责……”是无效条款。

  日前,记者采访了王书琴所在镇的相关部门,其中镇信访办及镇计生办的负责人都表示,这件事因为已经时隔许多年了,他们对此不太了解。但该镇的一位领导得知情况后,表示会对王书琴反映的问题做调查,然后进行处理。

  但愿王书琴的情况能得到镇领导的足够重视,也真诚希望王书琴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切实的维护,从此远离上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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