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的车位被他人占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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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2:50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李晓明 业主花钱买下小区内一个车位68年的使用权,然而却经常发现有其他车辆在此停留。业主向物业反映情况,对方却表示,这是该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合同,不在物业的管理范围之内。卢湾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小杜胜诉,物业公司应承担管理责任。
2002年7月,小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小区某号架空层车库的使用权以5万元转让给原告,使用期至2070年7月。 买下车位使用权后,小杜经常发现自己的车库停放着别人的车辆。于是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小杜又请业主委员会证明车库被占的事实,但是事情仍得不到解决。 物业公司此后辩称,自己并没有占用小杜的私人车位,而且车位买卖合同是原告和开发商所签订,故该车位不属于物业的管理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位使用权虽属原告享有,但该车位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因此,被告关于原告的车位不属于被告管理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原告拥有的车位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