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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投保能否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6:5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为爱车投保23.1万元后,汽车不幸被盗。当车主张英要求按保险金额赔付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当初核算有误,张是超额投保,只同意按该车购入价9.5万元赔付。近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民事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张英13万元。

  2003年3月,泸州市江阳区的张英以9.5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雅阁轿车。2004年6月18日,张与天安保险泸州支公司签订家用汽车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6829元,保单明确写明:
张英的轿车实际价值为23.1万元,保险金额为23.1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4年8月20日,张英将轿车开到泸州市三星街停车场停放,没想到当晚11时汽车被盗。张英向保险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23.1万元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只同意按照张英的购置价9.5万元理赔。

  法庭上,张英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金额,这份合同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天安保险泸州支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不定值保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来确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张英不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轿车的实际价值,违反了诚信原则。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认为,双方在保单上确定的汽车实际价值是23.1万元,张英交纳的保险费也是按23.1万元的保险金额计算的,因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应是定值保险合同,而保单注明该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同一合同中两个条款相互冲突,根据保险法规定,应当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约定,因此应按照定值保险标准23.1万元进行赔付。

  法院同时认为,张英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以保险公司的核查为前提的,保险公司不问,张英没有义务主动告知,且是否告知购车价格不影响合同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价值23.1万元,支付张英保险金18.4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通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天安保险泸州支公司按新车购置价33万元,每年折旧6%,折旧9年计算出该车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为15.18万元,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英13万元。

  省社科律师事务所吴成华律师认为,该案如何判决,关键在于保险合同的定性,即该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还是不定值保险合同。目前我国车辆损失保险业务中,一般不采用定值保险方式。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15万元的保险,超额投保能否获得额外利益?吴成华律师说,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吴成华律师建议购买保险的车主,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但要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车辆价值,因为超过的部分无效。

  ■肖则兰本报记者余义勇实习生刘聪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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