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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原部门副经理挪用444万炒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0:0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秦鸿雁 通讯员 谢婷) 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修改证券公司数据库内单据委托数量的手法,从客户资金账户内疯狂透支炒股,挪用客户保证金444万元,国盛证券公司一营业部电脑部副经理江××被福田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是记者昨天从福田法院获悉的。

  据检方指控,在1999年8月3日始,时任江西省发展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
业务部(2003年更名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盛红荔)电脑部副经理的江××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修改其所在营业部委托单据数量的方法,从5个资金账户中进行透支炒股,共挪用客户保证金计人民币444万余元。至2000年8月止,江使用上述手法从5个客户账户中,少则透支33万元,多则透支186万元。其后,他将挪用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及部分提现后用于个人住房消费。

  开庭时,江××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则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他是经社会招聘进入营业部工作,且合同是一年一签,也未享受和总部下派人员同样的待遇,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他所在公司的性质不是全资国有,故江挪用的不是国有资金;同时,江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江身为国有金融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客户保证金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虽经追缴仍有300余万未能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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