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原部门副经理挪用444万炒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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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0:07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秦鸿雁 通讯员 谢婷) 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修改证券公司数据库内单据委托数量的手法,从客户资金账户内疯狂透支炒股,挪用客户保证金444万元,国盛证券公司一营业部电脑部副经理江××被福田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是记者昨天从福田法院获悉的。 据检方指控,在1999年8月3日始,时任江西省发展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
开庭时,江××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则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他是经社会招聘进入营业部工作,且合同是一年一签,也未享受和总部下派人员同样的待遇,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他所在公司的性质不是全资国有,故江挪用的不是国有资金;同时,江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江身为国有金融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客户保证金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虽经追缴仍有300余万未能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