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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孕妇遇车祸流产获赔抚慰金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13:2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1月13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徐瑞钦)宁波一女子,年近四十,经多方求医,好不容易怀孕,乖坐出租车因车祸流产。起诉要求赔偿医疗等费外,还应赔偿神抚慰金6万元。1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除赔偿医疗等费外,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万元。

  2005年7月17日4时许,张某驾驶浙BQ7433号二轮摩托车,从庄市汤家驶往庄市汉塘
村,沿庄合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庄市叶家村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车辆右前部与沿庄合线由南往直行至该路口的密某驾驶的属于宁波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浙BT0431号轿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尔后浙BT0431号轿车又朝右窜上绿花带,车辆前部与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坐在该车内的袁某受伤。袁某受伤后,被送至宁波某医院冶疗。住院18天时,经检查发现袁某早孕,由于已药物静滴11天,可能造成胎儿畸形,作了引产手术。

  袁某诉称,2003年以来,经多方求医,好不容易怀上一孕,却因被告方违章行为,导致本人受伤,祸及到胎儿,以至造成引产后果。根据医生介绍,再次怀孕的可能性很小。此次车祸对我在精神上是终身的打击。为此除赔偿医疗等费用外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冶疗当时并无证据证明袁某或医院知晓袁某怀孕,袁某接受药物治疗符合常规。袁某在入院第18天时检查出已怀孕,但之前药物治疗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虽不能预见作出准确定论,故从优生角度出发,将胎儿引产符合常理。袁某虽未举证证明其通过多次求医才怀孕且以后怀孕可能性很小,但其流产与本起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袁某已过适育年龄,丈夫又年纪较大,袁某的流产对其精神打击显而易见,袁某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承担责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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