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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柯尔系4企业被判还款1.54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1:47 新京报

  顾雏军卷入诉讼后,农业银行向其旗下企业追债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格林柯尔系企业被农行昌平支行起诉的六起案件日前在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借款合同,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农行昌平支行1.54亿元及利息,其他三家格林柯尔系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格林柯尔系核心人物顾雏军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而引发的系列诉讼。

  被农行昌平支行起诉的四家企业分别是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除江西格林柯尔的法人代表是张宏外,其余3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都是顾雏军。

  农行昌平支行起诉称,自2004年9月24日起,其与四公司先后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两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依据这些合同,昌平支行先后贷款人民币1.19亿元给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并同意承兑出票人为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因顾雏军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上述四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农行昌平支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偿还借款。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其未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故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要求解除四份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两份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期,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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