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逾期交房赔7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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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2:2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逾期半年多才被通知接房,合川聂女士一怒之下走上法庭向开发商讨要延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认为遭遇不可抗力而延期交房,不该承担法律责任。日前,合川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开发商在发生不可抗力后未履行通知义务,判其赔偿近7千元。 2003年,聂女士看中合川滨江路“紫苑.三江明珠”紫晖阁一套住房,并于当年6月25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交房,
由于遇上两次洪水,以及开发公司几次更改建房规划,直到2005年的6月15日聂才等到开发商的接房通知。聂找到房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因对给付金额争议太大,她只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合川法院审理时查明,开发商所称的两次洪水造成停工32天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根据购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在发生不可抗力后负有法定的通知义务,由于其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应承担未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见习记者 王明)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