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少写两字一月租金变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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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2:23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只因合同少写“每月”两个字,租赁户抠住字眼想让房主陷进文字圈套。但法官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对此案进行了断。日前,綦江县法院判决变更原来的合同,在具体条款中加上“每月”二字。这样,房主就能够按照当地市场价收取租金了。 去年年底,綦江市民王先生来到綦江县法院递交诉状,称自己遭吃了文字陷阱的亏。他称,去年4月17日,他与租房户李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将自己位于县城的门面出租,同
王先生称,由于当时没有对合同的具体约定条款详细阅读,到后来收房租时,对方却拿出协议告之: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约定的房租是一年的,并不是一个月。“如果按照这种计算方法,那自己不是亏大了”,王先生无法说服对方,只得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并在租金中加上“每月”二字。 租赁户李某则辩称,租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认真履行。房东对租金计算方法是明知的,在协议上签字是一种处分行为,不能参照其他房屋租赁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均在租房协议上签字,但如果按照该协议字面理解,房主出租房屋的每月租金,与房主同期出租给他人的相邻房屋的租金单价相比,仅为十二分之一,也就是说租给李的房屋一年的租金仅为他人一个月的租金,这与市场价格相比严重显失公平。而且双方并没有其他互利互惠协作关系。为此,该院主张王的诉讼请求,判决变更了合同。 (记者李定兵)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