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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会”特别报道)打击!“黑包工头”消灭!“层层转包”联名提案关注农民工讨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2:42 大连晚报

  政协委员刘刚《关于从源头上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提案》引起了众多政协委员的共鸣,众委员联名提案为农民工讨工资。

  拖欠工资多是“黑包工头”侵权

  政协委员刘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每年都发生多起
,探究个中缘由,“黑包工头”的侵权占了大多数。有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劳务活分给农民工做。这样层层下来,一个工程可以转几个圈。而农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底层,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吃亏的还是农民工。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坚决杜绝建筑领域的“层层转包”现象和“包工头”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我市也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有效政策,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

  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前,全国很多省、市都制定并出台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了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很少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实践证明,实行这一制度是卓有成效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存入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依据。工资保证金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余额返还,为农民工工资发放提供保证。如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则从建设单位预存的资金中提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则从施工单位预存的资金中提取支付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扣付后,工程未结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足,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等省在这一方面做得较为成功,其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要严惩“黑包工头”“层层转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坚决惩处建筑领域的工程违法转包现象,对工程的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做到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或转包。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坚决查处建筑企业无合同用工的违法行为,并对之进行严厉的处罚和责任追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交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依据国际惯例,劳动监察人员与从业对象的比例应为1:8000,现在我市保守估计也有200万城镇从业人员。依据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应配备监察人员250余人。目前我市的劳动执法监察人员数量只有127人,装备也不够精良,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薄弱。建议政府能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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