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QQ号判坐半年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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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4:29 深圳特区报 | |||||||||
盗卖QQ号判坐半年牢 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全国首宗此类案件 【本报讯】(记者王明祥通讯员徐强)备受网民关注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日前作出一审宣判。南山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智峰、杨医男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2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推出即时通信软件——腾讯QQ软件。依据协议,腾讯QQ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并禁止转让、继受、售卖;用户若有违反协议或长期不使用QQ号码,腾讯公司有权无条件将号码回收。 被告人曾智峰于2004年5月31日受聘于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被告人曾智峰通过购买QQ号在淘宝网上与被告人杨医男互相认识,二被告人遂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经查,2005年3月至7月间,二被告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被告人曾智峰分得39100元,被告人杨医男分得22550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通过内外勾结实施犯罪行为,各有分工,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并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承认自己的行为错误,有一定的悔过表现,量刑时亦酌情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