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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孩子跟谁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9:14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日前,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妇。两人均不愿抚养孩子,他们想知道在如此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孩子应由谁抚养。

  据两人介绍,徐女士与胡先生于2000年离婚,婚生女儿晓丽由徐女士抚养,胡先生每月给付一定的生活费。后来,徐女士再婚并生育了子女。今年1月,徐女士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胡先生抚养女儿。胡先生称自己也再婚了,经济上也不富裕,不同意抚养这个孩子。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咨询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考虑到女儿晓丽今年已15周岁,应征求她本人的意见。通过电话交谈,晓丽表示愿意和母亲生活在一起。原因是晓丽与徐女士感情很好,与继父的关系也不错,而与生父胡先生因接触较少反而显得生疏一些。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调解下,徐女士最终答应继续抚养晓丽,而晓丽的生父胡先生每月再增加50元抚养费。(曲可洪唯)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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