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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妻离婚可索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9:14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2005年11月,张女士患了癌症。在她住院治疗期间,她的丈夫对她不够关心,张女士一气之下,就搬回了娘家居住。她的丈夫仍无动于衷。张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要求与丈夫离婚。孩子由丈夫抚养。此外,由于张女士的病尚未痊愈,仍需继续治疗,且3年内不能进行重体力劳动,她要求丈夫一次性给付生活补助费2万元。张女士的丈夫则认为,既然离婚,自己与张女士已是陌路人,自己没有义务给张女士生活补助费。孤独无援的张女士在离婚时能否向“前夫”索要生活补助呢?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红兰表示: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根据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张女士身体有病,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这必然影响她的生活,造成她一定的生活困难,因而她的丈夫应当给她适当的帮助。因为她还能从事较轻的工作,还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因此补助费用尚需法院判决。洪唯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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