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难享"工伤" 老汉遇车祸家属起诉雇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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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9:42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街道办事处书记潘先生退休后去句容做工程监理,在考察途中遇车祸不幸罹难。日前,潘先生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聘用他的句容某公司给予赔偿。 退休老人再就业遇车祸 潘先生原是南京市白下区某街道办事处书记,退休后将一项目作为引进项目介绍至
2004年5月26日,潘先生去扬中施工工地考察,当日9时15分许,潘所乘车行至104国道附近时,与迎面交会的“友谊牌”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潘先生等人受重伤。在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抢救后,潘先生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6月25日,句容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先生所乘车司机是持实习期驾驶证,驾驶车辆技术生疏,行至事发弯道地段车辆较快,是形成此事故的直接因素。 雇主不承认有雇佣关系 事故后,潘先生的家属向句容某公司提出死亡索赔,该公司表示,潘先生与句容某公司并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他去扬中并非公司委派,也不是从事公司指派的雇佣活动,为潘先生的个人行为,句容某公司因此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申请仲裁没获支持。其家属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句容某公司按工伤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14万余元。 要到赔偿却没有定工伤 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句容某公司赔偿潘先生其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句容某公司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近日,镇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退休后受聘没有“工伤” 当前,许多单位的员工在离退休后,为继续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受聘于其他企事业单位发挥余热。他们在聘用单位工作中受到伤害,不能算为工伤。雇员亲属向法院起诉主张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同样可以获得法律救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