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被刺字两少女索赔百万精神损失费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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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10:07 南方都市报 | |||||||||
刺字少女案再次开庭,被害少女额上伤口基本愈合 本报讯(记者秦鸿雁) 时隔两个月后,深圳公明刺字少女案昨再次开庭。两被刺字少女当庭提出了逾180万元的索赔,包括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50万元的残疾补偿金等。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被当场驳回。另据代理律师介绍,目前两被害人额上伤口基本愈合,额头等处的字迹已基本看不出来。
由于刑事部分上次开庭时已审理完毕,昨日该案开庭审理的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昨日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阵容强大,由该院的副院长、刑一庭的副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受宝安区指派及应两被刺字少女芳芳和甜甜(均为化名)的要求,宝安区司法局为她们提供了两位法律援助律师。开庭时,旁听席上仅有一名宝安区相关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未见芳芳和甜甜以及她们的家人。 芳芳和甜甜的代理律师认为,宋光绪等人用残酷恶劣的手段,造成两人终身落下残疾,并严重地侵害了两人的身心健康。为此,两人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残疾补偿金50万元,从案发当日至1月11日的住院治疗费各8万元左右,后续治疗费、营养费15万元以及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逾18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不属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法院一般不支持被害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为此,市中院昨依法当庭驳回了她们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另外,由于她们提出的交通费没有任何单据证明,此项诉请亦未能得到法庭支持。 继第一次开庭时,宋光绪当庭为其律师称其“令人发指的行为”表示忏悔后,昨日他再次当庭向两被害人表示歉意。对于芳芳、甜甜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异议,5名被告均表示愿意赔偿,但是目前都没有赔偿能力。 据芳芳、甜甜的代理律师介绍,目前两被害人情绪稳定,额上伤口基本愈合,额头等处的字迹已基本看不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