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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该退得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11:53 今晚报

  本报讯 一对夫妻在法院“打离婚”期间,银行出具了有女方陆某署名的3万多元存款证明,法院遂将此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当陆某将这笔钱取走后,银行才发现弄错了,这笔钱是一个与陆某同名同姓的人存的,于是找陆某追要。因这笔钱已分割,陆某只还了一半,称另一半由其前夫还。银行为此把陆某和其前夫告上法庭。日前,东丽法院经审理,判令陆某返还银行剩余部分款项,其前夫不承担责任。

  陆某与赵某原系夫妻。2003年4月,陆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当月,赵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夫妻二人在银行的存款作为分割财产的证据。农行军粮城支行向法院提供了署名为陆某、赵某的银行存款情况,其中有一笔是署名为陆某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存款金额为3.17万元,定期3年。同年6月16日,陆某以存单丢失为由到农行军粮城支行办理了存款挂失登记。当月20日,法院调解陆某和赵某离婚,这笔存款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依法分割。

  同年6月23日,陆某将这笔存款的本息共计3.5万余元取走。此后,农行军粮城支行却发现这笔存款并非陆某所有,而是另外一个与陆某同名同姓的人存的,于是要求陆某、赵某返还。2004年3月26日,陆某返还银行本息1.7万余元,剩余部分未还。银行工作人员为陆某出具了一份写有“按法院规定另一半钱应由陆某原配偶负责偿还,剩余一半与陆某无关”的书面材料。之后,该银行要求赵某偿还另一半钱,却遭到拒绝。于是,银行将这对昔日夫妻告上法庭。

  法庭上,陆某称,这笔钱已经作为共同财产被依法分割,她已与银行商定由她还一半,前夫还一半,因此,她不应承担责任。赵某则称,他不知道陆某是何时取走的钱,也没得到这笔钱,不同意返还。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陆某将案外他人的存款取走,之后,银行又向该案外人支付了本息,陆某对该笔存款没有受取和保持利益的合法原因,而银行受到了损失,因此,双方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陆某作为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应将上述利益全部返还银行。关于陆某提出的剩余款项由赵某负责返还的约定,系陆某将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赵某不同意,则该转移对赵某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二人在离婚诉讼中,已将此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陆某对此可另行解决。据此,法院判决陆某将剩余1.7万余元偿还涉案银行,赵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孙启明 马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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